|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科职能:
负责对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查处和 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年检;
承担本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培训工作,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指导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业务工作。
劳动监察工作纪律:
一、 严格按照劳动纪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劳动监察;
二、 严肃静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 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三、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法乱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
四、 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
五、 遵守执法纪律,罚款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 热情接待组织和群众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法处理;
七、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八、 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监察权力: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
在履行职责时,享受下列权利:
一、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二、 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 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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