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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2010-10-19]

  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办理主体: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①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②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③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④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⑤实行轮班作业的;⑥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2)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①外勤、推销人员 ;②长途运输人员;③长驻外埠的人员;④非生产性值班人员;⑤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3)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4)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①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③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提交办理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依法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办理地点: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329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010-88506559

  办理权限: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常见问题解答: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2、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答: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4)长驻外埠的人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监督电话:010-88506590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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