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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学校信息
[2012-02-20]

  一、业务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学校信息

  二、业务事项类型:对外服务类型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2、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4、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二)补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三)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

  1、民办培训机构需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第十条中(八)、(九)款要求材料;

  2、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在本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向原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四)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

  1、民办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填写《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培训学校在增设的教学地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名称,应使用学校教学分部字样。

  2、民办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民办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2、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及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3、新举办者接受变更的申请。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4、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

  (六)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校长

  1、应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校长的条件,并提出书面申请;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3、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变更校长的决议书及申请;

  4、拟任校长的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名称

  1、民办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八)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1、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属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3、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延续申请;

  4、办学许可证副本。

  (九)民办培训机构合并、分立

  1、在民办培训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出面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

  3、财务清算情况报告;

  4、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民办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形成新的学校章程)。

  涉及培训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民办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

  1、民办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学校解散申请报告;

  3、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4、善后工作安排;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业务(政策)依据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

  五、受理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六 、申请条件

  提交的材料和证件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文件规定。

  七、业务办理流程

  八、办理时限:

  1、民办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2、民办培训机构其他变更业务,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5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四层409(四季青桥西北角)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电话:88506535

  十三、监督单位及电话: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科 885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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